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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,距离年底还剩将近一个月的时间,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如何解决?
结合实际依法处理“一户一宅”问题。
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“一户一宅”的要求原则上进行登记。没有按照当地家庭建房条件划分家庭的,未经批准不另行建房的,新房占用的宅基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划,不反对农民集体同意,公告没有异议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有关土地利用程序,依法登记确认权;不分开居住,其实际使用的住宅用地未超过住宅总面积的划分标准,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确定登记权。
依法应分阶段处理宅基地面积过剩问题。
集体农民成员同意建设宅基地的,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登记其权利。未办理房屋建设、占用批准手续的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
1982年“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实施前,自“乡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实施以来,农民集体房屋占用宅基地的范围没有扩大,实施后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区域标准。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该地区的登记权。
1982年“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的实施到1987年“土地管理法”的实施,集体农民的宅基地建设超过了规定的地方标准。超额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结果进行登记。
1987年“土地管理法”实施后,符合规划要求但超过当地标准的集体农民占用的宅基地,应当在制定有关土地手续后,依法登记。超额面积在注册纪录册和附随的产权证栏中注明。
在接受转让、出让房屋占用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历史上,在发生转让捐赠行为时,应当按照宅基地超地区标准政策的政策规定给予登记的权利。
依法确定非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。
不属于集体农民的,经国家统一规划批准,从原宅基地退出、注销登记后,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批准,用于扶贫搬迁、地质灾害防治、新农村建设、移民安置等,依法确定宅基地新房的使用情况。
1982年“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实施前,非农户口居民(包括华侨)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非农居民(包括华侨)合法取得的宅基地,“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实施以来,范围没有扩大,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。
1982年“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”的实施到1999年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”的实施,非农户口居民(包括华侨)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占用的宅基地,确认按照批准区域登记的权利,超过认可面积的,列於注册纪录册及附连的业权证明书栏内。
综上所述,对于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如何解决?你明白了吗?